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如進口碎石、無出廠證明的碎石、對碎石質量有懷疑的、用于承重結構的砂和碎石,必須進行復試,混凝土應重新試配。不合格的碎石不得使用。
如批量較大且提供的出廠合格證又較少時,可做抄件(如復印件)備查,并應注明原件證號、存放單位、抄件時間,并且應有抄件人簽字、抄件單位蓋章。碎石質量合格證上備注欄內應由施工單位填明使用工程的名稱、使用部位等。
文明施工管理:
1.清運渣土的車輛應封閉或覆蓋,出入現(xiàn)場時應有專人指揮。清運渣土的作業(yè)時間應遵循工程所在地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2.對地下的各類管線,施工單位應在地面上設置明顯標識。對水電氣的檢查井、污水井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。
3.拆除工程施工時,應有防止揚塵和降低噪聲的措施。
4.拆除工程完工后,應及時將渣土清運出場。
5.拆除建筑時,當遇到易燃、可燃物及保溫材料時,嚴禁明火作業(yè)。
拆除工程相關要求:
1.建筑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bao破或拆除專業(yè)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,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。
2.拆除工程簽訂施工合同時,應簽訂an全生產管理協(xié)議。建設單位、監(jiān)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an全負檢查督促責任;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an全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。
3.建設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,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fu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。